据中国报告大厅了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关于简政放权的内容更成为引人关注的话题。有不少专家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缘何居于如此重要的位置?“有行政审批,就有权力寻租的空间,行政审批越多,权力寻租的空间越大,也就有了腐败。减少审批事项,可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记者近日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西城区检察院对其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行政审批过程中权力寻租的现象较为突出,容易诱发贿赂犯罪。
财政资金拨付成犯罪多发环节
2008年至2013年,西城区检察院查办行政审批过程中产生的贿赂案件共28件33人,其中受贿案15件20人,单位行贿案11件11人,行贿案1件1人,介绍贿赂案1件1人。
西城区检察院参与调研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贿赂犯罪有几个较为突出的特点,首先是犯罪主体年龄、学历、职务都比较集中。被查办的 33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为45.8岁,其中40岁至55岁之间的为25人,占总人数的75.77%;犯罪嫌疑人均具有较高学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60.6%,33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7人是单位“一把手”或部门负责人,占总人数81.82%。
据检察官介绍,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贿赂犯罪还有一大特点是,财政资金拨付成犯罪多发环节。国家每年都会投入大量专项资金和补贴款项,但由于管理不透明和监督存在漏洞,给少数掌握专项资金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贿赂案件多发。如在马某受贿案中,马某曾任供暖办主任,在其辖区内有一座企业的家属楼采取企业自行烧锅炉的方式进行供暖,依照政策,该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数量的补贴,由北京市供暖部门进行核实,区供暖管理部门负责拨款。2011年冬,为了能更顺利得到补贴款,该企业的江某先后两次向马某行贿。
“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贿犯罪还呈现单位化趋势。”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说,在贿赂案件中,一些单位为获得行政审批资源,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 用本单位的公款向掌握行政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如在“棉花交易市场案”中,山东金宸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获得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的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给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原申请企业考察负责人及考察报告出具人王杰人民币30万元,以帮助其顺利通过考察。
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贿赂案件还呈现出由单一化向复杂化转变的趋势。“在我院查办的涉及行政审批的贿赂案件中,案件由个体化、单次化向多人化、多次化转变,主要表现在单个受贿人收受多人贿赂或单个行贿人向多人行贿。”西城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王岩说。如陈海峰受贿案,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任职期间,利用其主管审评药品品种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另外,其还违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海南某制药厂申报材料不真实的情况下,仍违规使其申报的药品品种通过审评。
“在我院查办的贿赂案件中,一些掌握行政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合谋、利益均沾,或者由其所控制的公司出面从中牵线搭桥,收受贿赂款。这种‘行贿代理人’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王岩说,“此外,在查办的33名犯罪嫌疑人中,全部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6020.4万元,其中个人涉案金额最高达2454万元,平均涉案金额为182.4万元。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的达12人,占总人数的36.36%。”
行政审批不透明滋生贿赂犯罪
参与调研的西城检察院检察官李帅向记者介绍,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不够完善,成为贿赂犯罪滋生的重要原因。“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行政审批标准不明确,审批人员自由裁量权大。一些审批人员根据经验、关系来决定审批与否和如何审批,因而产生失当审批,这也为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埋下隐患;另外,一些行政审批事项设置不合理,审批效率低下,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前行政审批过程中,交叉审批、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等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审批事项环节繁多、手续繁琐、时限冗长,往往形成‘马拉松’式审批,不仅造成行政审批效率低下,也使一些审批人员以程序繁琐复杂为由,对相对人进行刁难、要挟, 甚至公开要价、以权谋私”。
“还有一点就是行政审批程序不透明,暗箱操作严重。”王岩说,一些行政审批机关没有及时向相对人公开行政审批的条件、时限、程序等,相当一部分审批标准是“抽屉标准”,审批过程“只与官知,不为民晓”。审批程序缺乏透明度,不仅增加了相对人的申请成本,也极易导致行政审批过程中滋生腐败。
“当前我国行政审批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制约,也导致贿赂案件多发。”李帅说,比如层级审批制度流于形式,表现在审批项目经办人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审批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通常只进行程序上的复核、批准,缺乏对审批事项的实体审查,导致审批项目经办人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现象出现。也有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直接干预审批工作,事先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决定审批后,再补办审批手续,从中收受贿赂。
此外,王岩认为,行政审批中贿赂犯罪多发,还与部分行政审批相对人权利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相关。部分行政审批相对人并未意识到行政审批权创设与行使的本质在于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也未意识到行政审批活动是政府履行对公民的服务,误以为自己“矮人一头”,不敢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部分行政审批相对人为获得行政审批主动融入到“找关系”、“花钱办事”的社会潜规则中,导致贿赂犯罪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