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兰州官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调查结果,调查组认定,这次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供水安全责任事件。兰州市副市长严志坚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此外,还有兰州市建设局局长冯乐贵、市卫生局局长金敏等多人受到处分。
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发生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居住在西固区、安宁区约64.67万人生活用水受到影响,占全市总人口的17.76%。
事件发生后,中央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国务院指派环保部、卫计委、住建部等有关部委赴兰州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在甘肃开展巡视工作的中央第一巡视组专门作出指示。
受甘肃省政府委托,兰州市成立了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环保、水利、建设、化工等方面专家参加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已查明了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措施。
兰州通报称,此次事件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4号、3号自流沟由于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间接原因包括四方面: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兰州石化公司的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兰州市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兰州市政府和西固区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
据中国报告大厅了解,通报称,调查组对兰州市副市长等20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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