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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路径已基本成形 待政策落地还需时日

2015-01-02 14:09:11 报告大厅(www.chinabgao.com) 字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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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消息称,在多方诉求博弈之下,目前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已基本成形,与市场流传版本相比,其内容更为框架性,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非市场所期待的“细则”,但对于P2P关心的注册门槛、资金存管要求、信息披露、业务经营范围等,《办法》应都有了明确的监管原则。

P2P

  这也是基于P2P这一新兴业态的监管尺度。P2P的监管办法,蕴含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理念下,将塑造整个P2P行业的基本规则。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指出,P2P为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在严禁十几项业务的同时,也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创新业务予以空间。同时,《办法》强调市场自律为主,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这意味着P2P将不发牌照,而是采取类似小贷协会的管理方式,推动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

  “总体来说比预期的宽松,算是利好。”一位拍拍贷的人士说。据财新记者多方确认,《办法》将不对P2P公司设置注册金门槛。此前,市场预期P2P将设置 3000万-5000万元的资金门槛,“我国85%的P2P平台都没有达到5000万的注册资本,而如果以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为准入门槛,更是有 90%平台都不达标。”一位业内人士说。

  中国已是世界上P2P最多的国家,P2P的贷款余额已逾5000亿元,但风险不容忽视,出风险的P2P已占到总体的30%。据第三方机构网贷之家报告,截至11月底,正常运营平台为2612家,11月当月新增问题平台79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1157家。2015年1月-11月,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约15.7万人,涉及贷款余额82.7亿元。

  “P2P确实是最难出监管政策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一位P2P资深研究者指出,多家P2P公司都被监管部门多轮密集调研和参与讨论过,每一个版本的传出都引起行业巨大的争议与反弹。监管过严会抑制创新积极性,也会催生新的监管的套利行为。但监管过松,又不利于防范好风险。“适度、合理的监管很难把握。”

  P2P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式的管理,成为大部分平台的监管诉求。”零壹研究院《2015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中指出,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由于监管政策不明,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成为新老平台共同的困惑,并可能导致逆向选择的问题。

  2014年9月,时任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公开表示,P2P监管有十大原则,其中包括不得建资金池、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和收益作出承诺,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等。

  2015年3月,市场消息称P2P的监管细则细化为:不得进行平台自融、不得超过10倍杠杆融资;不得自我担保;不得进行拆标等。

  2015年5月,多位P2P公司收到过P2P监管办法的草案,P2P不得从事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

  一位P2P研究人士指出,从法律上讲,P2P交易中广泛存在的平台自融、债权转让、期限和金额错配等交易内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因此一直争议很大。

  目前可能的“负面清单”是指十几项P2P禁止性业务,包括P2P将不得进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同时,P2P也将不得销售理财、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有一些混业经营的P2P公司,将面临挑战。

  《办法》并未明确禁止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未禁止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这对于同样面临“资产荒”的P2P公司而言,是一个重大利好。

  据财新记者此前了解,在中国场内资产证券化难以推动的同时,场外市场则十分火热,享有重大的套利空间。这些债权、应收账款、融资租赁等金融资产,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接P2P平台,形成了“真正的影子银行”。(见本刊报道“场外ABS兴起”)

  在P2P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是把债权的基础资产和收益权分离,把收益权再次出售给投资者。对此,有接近证监会人士认为,由于产品做了二次剥离和分销,容易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因此不应该被允许。但也有接近银监会人士认为,现在这类业务还需观察,因此不应“一刀切”禁止。

  前述接近监管人士还表示,由于股灾的影响,这次《办法》新增了以往都未讨论过的一项,即明确禁止P2P参与股票市场配资业务。

(本文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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