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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遭多法律维度围堵 紧盯手机100%实名制严惩诈骗

2016-01-01 13:37:25 报告大厅(www.chinabgao.com) 字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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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与民众每天都在遭受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实际情况相比,无论是从案件数量,还是从案件人数,司法机关办理的此类案件都不算多。那么,公民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被倒卖又被卖给了谁?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存在哪些难题?又该如何破解?近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紧盯手机100%实名制

  “不要用‘加快’‘尽快’这些词,我就问你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表?”2016年8月30日至31日,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黄业斌率队开展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专项视察整治电信诈骗工作期间,因电信运营商对于何时实现100%手机实名制时闪烁其词,朱列玉在座谈会上鲜明地亮出了态度。

  据有关部门披露,仅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犯罪发案40余万起,给人民群众造成经济损失107亿元,2015年电信诈骗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20亿元。其中广东是重灾区。一直以来,手机卡非实名登记是电信诈骗分子利用的一大漏洞。2013年9月1日,工信部发布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实行。手机卡开始实施实名制登记。但是,截至8月底,三大运营商的用户实名登记率仍未实现100%,平均为97%左右。而公安部门反馈的情况显示,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大部分都被用于电信诈骗。

  2016-2021年中国电信业务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咨询报告表明,为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解决停办未实名登记电话卡无法律支持的问题,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决定》中最关键的一点是,明确了手机实名制的执行期限,便于操作。

  9月30日,电话用户总数多达1.8亿的广东省,实现了100%电话用户全部实名登记,成为继西藏、新疆后第三个完成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的省份。

  如此严苛的实名制,真的能减少电信诈骗犯罪吗?陈伟才对此表示怀疑。他说:“不久前发生的山东徐玉玉案,犯罪分子使用的诈骗电话是‘171’开头的号码,而目前广东等多个省市,均发生过涉及170、171号段的电信诈骗,这些电话卡都是没有实名制登记的,即使有名字,也是随意登记他人的资料就出售,这就是所谓的‘记名卡’。”

  “现在用户实名登记率看起来似乎接近100%,但中间有一部分只是‘记名卡’。”麦庆泉说,实名制是指一个有效身份证只能够购买一个手机卡。而记名卡难以杜绝私下买卖,对诈骗分子而言,还是有空子可钻。

  陈伟才认为,仅仅是数据上的100%并不能彻底解决使用非实名制手机卡实施电信诈骗问题。“检验实名制是否100%标准,要看市场上是否还有不经过实名登记就能买到的手机卡。”陈伟才发现,目前市面上还是能够随意买到的。

  电信业内人士回应称,受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电信运营商无法辨识登记过的存量手机是否为登记者本人,或者亲属使用。

电信诈骗遭多法律维度围堵 紧盯手机100%实名制严惩诈骗

  法律规定笼统又模糊

  弄清楚谁在泄露个人信息、谁在倒卖个人信息、谁在购买个人信息后,那么,法律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公诉局副局长战立伟介绍,这一规定对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在将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具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拓宽了处罚人员范围;增加了一档量刑,并规定对于特殊主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从而加重对侵害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修改对于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猖獗和屡禁不止的现状,起到很好的打击和抑制效果。但是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仍有笼统模糊的地方,造成该罪名在认定过程中依然存在困难。”战立伟说,“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是什么?“情节严重”具体包括哪些情况?目前仍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据战立伟介绍,该院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受到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从几万条到几百万条,之间的差距巨大,如何根据侵害数量予以定罪量刑,在司法部门内部、司法部门之间出现认定分歧。

  近3年来,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共受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60余件,其中起诉并得到有罪判决的32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撤销的28件,起诉率不足60%,案件撤销率在诸罪名中高居榜首。在该院受理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撤回的28件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因为法律认定上存在分歧所致。

  多法律维度严惩诈骗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规制空缺这一问题,解决方案主要在于对目前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就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而言,陈志新认为目前定义尚不完善,个人信息的核心含义在于个人隐私、个人人格,而在外延上看,凡是能够体现个人特征或与个人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均可以列为个人信息。

  而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认为,电信诈骗犯罪存在查处难、举证难等现实难题,导致许多案件虽得以侦破,但对部分被告人由于证据、犯罪数额等原因未能追究刑事责任,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刑事立法可参照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等模式,将电信诈骗独立成罪,并设计合理的犯罪构成要件、合适的刑种。”王勇建议,如继续保留在诈骗罪中,可降低其入罪门槛;借鉴扒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单独入罪的模式,只要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即可入罪;骗取财物或因诈骗行为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加大其处罚力度。

  王勇认为,还应完善涉及电信诈骗犯罪上下游行为的立法。对电信诈骗使用的科技手段和相关电信、金融行业进行立法规范,明确并严格落实金融、电信等监管机构和具体运营机构的责任。另外对于非法倒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建议适用刑法惩戒。

  王勇表示,电信诈骗犯罪迅速蔓延和泛滥,主要原因是网络提供了便利。犯罪嫌疑人潜伏海外,可以毫无障碍地面向全国实施诈骗,而司法机关却是“画地为牢”,仅对本地报案案件有管辖权。查处网络犯罪能力强的司法机关未必能发现本地被害人的案件,而本地被害人报案的司法机关也难以发现恰好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人。

  对此,王勇认为,应从程序法角度破解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管辖难题。“两高”可针对电信诈骗类型,授权部分经验丰富的地区管辖权,从而实现“谁查处、谁审判”的案件管辖原则。同时,还可以加强类案指导,消除模糊地带。通过案例指导等形式,明确电信诈骗定罪量刑标准,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和同案不同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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