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报告大厅![登录]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报告大厅首页 >> 行业分析 >> 互联网应用行业分析报告 >> 2015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2015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2015-07-28 13:31:23报告大厅(www.chinabgao.com) 字号:T| T

  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亟须进一步解决。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遵循“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等原则,明确了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从而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酝酿已久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终于正式出台。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范和监管要求。

  发展与规范并重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普及,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须进一步解决。”谈及《办法》出台的背景,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近期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监管。保监会之所以制定《办法》,就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首先将遵循“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原则,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开展适度监管,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其次,结合互联网保险自主交易的特点,《办法》还将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强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务,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再次,由于互联网保险并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因此《办法》按照“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在坚持现有监管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保险特性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适当的延伸和细化。此外,根据“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办法》按照“强化市场退出管理”的原则列明了禁止性行为,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线上与线下一致

  伴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迅速崛起,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究竟是创新还是噱头的争论也甚嚣尘上。当记者问及《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哪些特殊的监管要求时,上述负责人表示,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其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对于保险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保险交易数据及信息安全。”上述负责人强调,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办法》加大了对保险机构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惩戒力度。对内部管理不力造成销售误导、信息丢失或泄露等严重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及时责令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以确保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义务。

  上述负责人同时坦言,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包括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针对这些问题,《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首先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但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其次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再次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信息与告知并举

  与传统交易中“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不同,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消费者主要通过保险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其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及网址、互联网保险产品、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等具体信息。针对这一特性,《办法》对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做了较为详尽、具体和明确的要求。

  “《办法》不仅要求保险机构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客户投诉渠道’等,而且其不能刻意隐瞒上述信息,也不能用各种手段诱导消费者忽略这些信息,要能够让消费者注意到、非常方便地找到这些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作出客观、理性的判断。此外,《办法》要求在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信息以防止销售误导,如要求经营主体‘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而且这些信息必须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授权发布,一旦出现问题,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上述负责人如是介绍。更多相关行业信息请查阅由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更多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分析,详见中国报告大厅《互联网保险行业报告汇总》。这里汇聚海量专业资料,深度剖析各行业发展态势与趋势,为您的决策提供坚实依据。

更多详细的行业数据尽在【数据库】,涵盖了宏观数据、产量数据、进出口数据、价格数据及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等各类型数据内容。

(本文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互联网保险热门推荐

报告
研究报告
分析报告
市场研究报告
市场调查报告
投资咨询
商业计划书
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ipo咨询
ipo一体化方案
ipo细分市场研究
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
ipo财务辅导
市场调研
专项定制调研
市场进入调研
竞争对手调研
消费者调研
数据中心
产量数据
行业数据
进出口数据
宏观数据
购买帮助
订购流程
常见问题
支付方式
联系客服
售后保障
售后条款
实力鉴证
版权声明
投诉与举报
官方微信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