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的文件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转让收益应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受让方如有特殊要求拟采取协议方式转让,须报财政部批准。中央文化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中央文化企业或其全资境内子企业,转让价格应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财政部规定,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财政部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可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由中央文化企业直接管理和控制、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占本企业比例超过30%的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报财政部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财政部网站披露的资料显示,中央文化企业包括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近40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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