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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农业市场情况分析:复合型治理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2025-05-22 14:40:41 报告大厅(www.chinabgao.com) 字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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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动下呈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数据显示,截至5月21日,2025年已有49家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获证监会通过,境外上市备案机制的优化和外资参与渠道的拓展,为资本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和机遇,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选择,推动了跨境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农业合约治理的稳定性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议题。本文通过对西北L县的考察,探讨了复合型治理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合约治理逻辑,揭示了地方政府、市场主体、村社集体与农户协同治理的重要性。

农业市场情况分析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合约治理问题

  《2025-2030年中国农业行业发展趋势及竞争策略研究报告》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路径,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转型。然而,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等因素,交易双方的利益联结不稳定且存在合约风险。近年来,政府将农民合作社视为带动农户的重要主体,但无论是农业企业还是合作社,都无法完全解决初始合约的不稳定问题。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打造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这进一步凸显了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性。在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经营格局下,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合约关系的稳定性,不仅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基础,也是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二、农业合约治理的复合型治理框架

  农业市场情况分析提到农业合约治理的稳定性不仅与合约治理结构有关,更是地方政府、农业企业、村社集体和农户共同推动的结果。本文构建了一个“行政—市场—社会”的复合型合约治理框架,强调多元主体通过协同运用多种治理机制,保障合约关系稳定运行的动态过程。这一框架涵盖三种核心治理机制:行政治理机制、市场治理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

  (一)行政治理机制:政府干预与农业合约的外部控制机制

  地方政府在农业合约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行政治理方式为合约关系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在L县的合约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市场制度建设和行政激励,为农业合约的稳定运行奠定了外部环境基础。具体措施包括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制种企业在本地获取生产基地的权限、建立完善的行政检查体系以及制定规范化生产合同等。同时,地方政府通过项目资源对制种企业、村社集体和农户进行激励,增加相关主体的专用性投资,从而提升合约关系的稳定性。

  (二)市场治理机制:双重管理与农业合约的内部控制机制

  市场治理机制的核心目标是确立最优合约并保证合约履行。在L县的合约治理实践中,制种企业通过规范和完善合约、强化履约过程监督及“以合约治理合约”的市场治理机制,实现对农业合约的内部控制以及对合约关系的精细化管理。具体措施包括优化合约控制权结构、完善利益激励和惩罚机制、技术控制介入生产过程、动员村社集体开展田间管理以及达成补充性合约和补偿性合约等。这些措施不仅降低了合约风险,还提升了合约双方的合作稳定性。

  (三)社会治理机制:关系嵌入与农业合约的非正式控制机制

  社会治理机制通过关系嵌入为农业合约治理提供非正式支持。在L县,社会关系网络和村社集体在农业合约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关系网络不仅为合约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前提,还作为一种重要的合约治理机制,通过信任和声誉机制有效防范机会主义行为。村社集体作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组织载体,通过发挥“统”的功能,帮助企业开展生产,降低违约风险。村社集体在合约执行过程中承担了多项协调服务工作,确保了农业合约的稳定运行。

  三、农业合约治理的实践案例:L县的“企业+村社集体+农户”合约模式

  L县地处甘肃省河西走廊中部,气候干燥,光照充足,为玉米制种产业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L县的玉米制种产业取得了飞跃式发展。截至2023年,全县玉米制种企业已达到34家,玉米制种面积达到30万亩。在发展实践中,L县逐步形成了“企业+村社集体+农户”的合约模式,构建起“多元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机制。这一模式不仅降低了制种企业与农户的交易成本,还增强了合约关系的稳定性,并构建了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

  (一)降低交易成本

  在“企业+村社集体+农户”合约模式下,村集体发挥中介组织功能,降低交易成本。村社集体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半行政化的自治组织,依托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和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农业发展,更加注重农业公共效益。制种企业与村社集体合作,可以发挥村社集体的优势,降低自身的管理成本。

  (二)增强合约稳定性

  在“企业+村社集体+农户”合约模式下,村社集体凭借更强的市场议价权,能够实现农户收益最大化,强化农户与企业间的信任,提升农业合约的稳定性。在村社集体的统筹协调下,农户保障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更愿意与制种企业建立长期合约关系。

  (三)构建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

  在“企业+村集体+农户”合约模式下,村社集体作为公益性组织代表了小农户的利益,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实时监督,能够确保农业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这种模式不仅保障了农户的经济利益,还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

  四、农业合约治理的启示与建议

  L县的农业合约治理经验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首先,地方政府应通过制度嵌入、市场激励等方式开展合约治理,为农业合约的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农业合约治理涉及多元主体,单一的治理机制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应充分调动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构建复合型合约治理结构,实现各主体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最后,要注重合约治理机制的创新,以此提升农业合约的稳定性。在此过程中需注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地方政府要以满足市场实际需求为导向,明确自身权力边界,避免对农业合约治理的过度干预;二是农业合约治理要充分挖掘和利用乡土社会的资源优势,发挥其在强化农业合约关系、降低农业合约治理成本方面的积极作用。

  总结

  2025年,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动下取得了显著进展。通过构建“行政—市场—社会”的复合型合约治理框架,L县成功实现了农业合约关系的稳定运行。这一模式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强了合约稳定性,还构建了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地方政府、农业企业、村社集体和农户等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是提升农业合约稳定性的关键。未来,农业合约治理应继续优化行政治理机制,强化市场治理机制,发挥社会治理机制的补充作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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